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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违反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行为进行罚款。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核准部门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1 、应当申请核准而未申请核准的,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责令其限期办理手续。 2 、未按照项目核准决定要求进行建设或者应当申请变更而未申请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依法撤消对项目的核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