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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省政府及省发改委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切实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鸡西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附件一)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指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性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国家和省资金、由市政府统借统还或担保的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管理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和经济计划局下同)参照本办法,负责本级管理权限内固定资产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五条 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活动的,有权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密。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七条 采用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政府统借统还或担保的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方式的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单位通过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委提交请示文件及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委进行审批。凡不需国家、省、市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投资项目(不含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均由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审批;需报送国家和省审批项目,可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抄报市发改委。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单位通过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委提交请示文件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部门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资金落实证明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市发改委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依据评估论证意见,进行审批。
第十条 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单位通过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请示文件及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部门编制的初步设计,市发改委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项目单位通过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委提交请示文件及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项目备案、核准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申请贴息的应出具银行贷款文件。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其他需提供的内容。
第十二条 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发改委进行初审后,报上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县(市)可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抄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三章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第十三条 凡属《鸡西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核准制,并按《目录》规定的核准权限进行核准。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通过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委提交申请报告(中省直单 位可直接向市发改委提交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和拟建项目情况。
涉及安全的投资项目还应当在申请报告中增加安全评价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市发改委报送申请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一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 二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除外;
( 三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 四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请报告内容和所提交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不得以拆分项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对于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受理决定。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 一 )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 二 ) 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 三 ) 是否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和公众利益;
( 四 ) 是否影响生态环境;
( 五 ) 是否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资源。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对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 核准的项目确有必要咨询评估的,市发改委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可以就有关问题询问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应当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市发改委在七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核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市发改委应当将延期核准的决定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市发改委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时,每项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变更申请和有关变更证明资料到原项目核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一 ) 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 二 ) 投资方或者控股方股权发生变化;
( 三 ) 主要建设内容和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 四 ) 总投资累计超过原核准投资额百分之三十以上;
( 五 ) 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其他情形。
市发改委自接到申请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自取得项目核准决定之日起 2 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市发改委可以注销原核准决定。但项目申报单位在 2 年届满 30 日前提出合理延缓开工理由的,市发改委可以决定适当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和有关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应当经市发改委核准而未申报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应当取得核准后方可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需上报国家和省核准的的企业投资项目,其申请报告由市发改委进行初审后,报上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县(市)可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
第四章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第二十六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鸡西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实行备案制。
第二十七条 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享受重大国产设备增值税增量抵扣政策的项目、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需要省政府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的项目、其他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由省级项目备案部门备案。
前款以外的项目,均由市或县(市)发改委备案。总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且建设地点位于市区的由市发改委备案,其余项目按建设项目所在地由各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企业需填报《鸡西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 附件 2) ,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提交备案企业要对其所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市发改委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要即时予以备案,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鸡西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 附件 3) 。对资料不全或有需澄清事项的项目,应即时告知提交备案企业,补充相关材料或澄清有关事实。对于其他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要即时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设管理、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 ( 机构 ) 按照职能分工,对已取得项目备案确认书的项目可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应备案而未取得项目备案确认书的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备案确认书有效期为 2 年,自备案确认之日起计算。对超过备案时限未开工但仍需开工建设的项目,提交备案企业应在项目备案确认书有效期满 30 日前向市发改委申请备案有效期延长,市发改委可准予其备案有效期适当延长,但延期时间最多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向原项目备案部门申请备案有效期延长的项目,项目备案确认书到期自动失效。
第三十二条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和项目产品、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提交备案企业应及时向原项目备案部门重新申请备案。
第三十三条 市发改委要加强对备案项目建设过程的跟踪监督,并积极鼓励个人和组织进行监督。对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备案确认书的项目,一经发现,要撤销其项目备案确认书;对企业未按项目备案确认书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予以纠正;对企业应备案但未获得项目备案确认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对上述情况,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发改委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企业投资项目的有关信息,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的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及时向上级项目备案部门报送相关材料,为做好投资监测以及投资宏观调控工作服务。要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协调、互通信息。
第三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建设,且不属于《鸡西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也采取备案制,其备案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政府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资金的;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增减审批、核准和备案事项,不得拖延工作时限。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及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
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而开工建设,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以及采取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文件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鸡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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