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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和《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核准和备案管理行为,保护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使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效率,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核准项目办理程序
(一)实行统一受理制度,由委办公室统一接收核准申请。办公室要在收到核准申请当天,提出主办和协办科室拟办意见,报送主管委领导阅示后,及时转交主办科室。办公室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申报单位的核准申请。办理时限:当天完成传达任务。
(二)被指定的主办或协办科室,如果认为拟办意见不当或者存在遗漏,要立即向办公室提出改发或增减建议,由办公室改发。
(三)主办或协办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审核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主办科室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申请材料齐全且查验符合要求的,应立即作出书面受理决定。
(四)主办科室要主动征求协办科室意见,协办科室应按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主办科室提出会签办理意见。
(五)主办科室要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核准的决定。在七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是否核准决定的,经过委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期,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主办科室应当将延期核准的决定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六)重要项目或投资额在亿元以上项目需报主任或主任办公会批准,办理时限为七个工作日内。
(七)需要咨询评估的项目,由主办科室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八)在委托咨询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估时,每项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
(九)对已核准的项目,申请单位要求变更申请的,办公室要将申请材料交原核准科室办理,原核准科室要按照《核准办法》第十六条,自接到申请变更之日起,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十)主办科室在出具的核准文件中,要注明办结时间,并由承办人员及科室负责人签名,经主管委领导签批后,加盖市发改委公章。
(十一)承办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核准工作中,应当查验投资项目有关核准文件而未查验或不符合核准条件给予核准的;符合核准条件,应当核准而未核准的或未按照法定时限办结有关手续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科室负责人及其它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备案项目办理程序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需要由我委受理备案的项目,由委办公室统一受理。办公室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企业的备案申请。
(二)委办公室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即刻提出拟办理意见,报送主管委领导阅示后,及时转交承办科室,当天完成传达任务。
(三)主管委领导如果认为拟办意见不当或者存在遗漏,要立即向办公室提出更改或增减建议,由办公室改发。
(四)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承办科室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申请备案的单位出具《鸡西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备案的单位,并说明情况。
(五)承办科室在出具的备案文件中,注明办结时间,并由承办人员科室负责人签名,经委主管领导签批后,加盖市发改委备案专用公章。
(六)承办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在规定的权限和期限内开展备案工作,不得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手续的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本工作程序,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