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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鸡西市经济发展,鼓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调动企业和个人招商引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一、 招商引资范围
第一条 凡是引进境外资金和本市区域外资金的,均视为引资。
第二条 凡是引进境外和区域外项目、技术、设备、专利和专业人才的,均视为招商。
二 、奖励对象
第三条 通过个人关系引进资金的直接中介人。
第四条 在工作职责范围外引进资金及在工作中超额争取省和国家计划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外来投资方或我市合作方认可的其它直接中介人。
第六条 引进项目、先进技术、设备,使企业获得利润的单位和个人。
三、奖励标准
第七条 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在鸡西投资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可视投资情况给予 200 万元以下奖励。
第八条 引进国内 500 强企业在鸡西投资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可视投资情况给予 100 万元以下奖励。
第九条 引进境外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1% 给予奖励。
第十条 引进国家无偿投入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1% 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三年以内(含三年),按到位资金额的 1.5% 给予一次性奖励 ; 使用期三年以上的 , 按到位资金额的 3% 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引进低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有偿资金,使用期三年以内的(含三年),按到位资金额低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部分的 50% 给予一次性奖励;使用期三年以上的按 100% 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引进相当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有偿资金,使用期在三年以内(含三年),按到位资金额的 0.2% 给予一次性奖励;使用期三年以上的按 0.5% 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引进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有偿资金,由受益单位与中介人协商奖励金额,但最高不能超过第十一条标准。
第十五条 引进外来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项目,外方以资金投入的,按资金到位额的 1% 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引进外来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项目,外方以设备、技术专利投资的,按投资额的 0.5% 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引荐境外贸易项目,将地方产品销往国外的,按销售额的 1-3% 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向国家或省争取计划外无偿资金和有偿资金的,资金到位后由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数额,但最高奖金额不准超 20 万元。
第十九条 特大招商引资项目(五千万元以上),在资金到位后,由市招商引资评审委员会研究确立奖励数额。
四、奖励资金来源
第二十条 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重点对引进资金、项目的中介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引进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项目的,由本市受益方或合作方出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引进资金的,由资金使用单位出资奖励。
第二十三条 没有受益单位的由政府出资奖励。
第二十四条 设立招商引资政府奖励基金,由市财政局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提取 100 万元,用于招商引资专项奖励。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招商引资总结表彰大会,奖励全市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和有功人员。
五、引进资金确认和奖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市直属单位的招商引资和全市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大型招商引资的确认和奖励由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的招商引资确认和奖励由县(市)区招商办负责,并报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办复核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引进的资金、项目到位后,对中介人应予以奖励,按规定填报《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报审批表》及准备相关材料,报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办审批,并兑现奖金。 |